我從一個新聞事件說起吧。
一位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的前理事長,因為不滿他的相片被另一位部落客所引用,於是提出告訴,但結果卻是敗訴,反而吃上了誣告官司。其實這位前理事長已有多次的訴訟紀錄,都是關於他的攝影作品被盜用,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,多件案子中有贏有輸,也有一件誣告官司已被判刑,但是大部分的狀況,都是庭外和解後撤回告訴,他也靠著打官司,替自己賺進了不少和解金。
他的相片是否有和解金那麼值錢,如果他將相片視為「攝影作品」,有「藝術創作」的成分的話,是很難判定其價值的,但是他擁有相片的著作權,這點無庸置疑。只是在網路發達的現在,即使沒辦法拿到相片的原始檔案(或底片),要取得相片的副本(檔案)卻是十分容易的,既然不能避免自己的作品被網友任意流傳,許多人會在相片上加上浮水印、簽名等,不論檔案怎麼流通,至少都可以藉此方法來宣告相片的著作權。而在網路上引用他人作品的規則,在網友間有個默契,一是告知,除非原作者有明言可任意轉載,或是禁止轉載,否則在大部分的情況下,都會在告知原作者的之後再轉載;二是附上原作者的資訊,不管是網路代號、姓名,只要能讓人知道該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誰就行了,在自己的相片上加上浮水印或簽名,便是這種方法。
網路上盜圖的情況很多,尤其是在拍賣上,許多人不會自己拍商品照,或是拍不出好看的商品照,就會找現成的相片來使用,只要被抓到盜圖,網友們都會大加躂伐,但是在賞鳥協會前理事的案例裡,網友卻反常地都站到另外一邊來了,只因為這位理事長一直用同樣的方法,已讓人有故意以這種方法斂財的感覺,每當這個理事長的新聞又出現,總是引來噓聲不斷。
只是同樣是引用,文章的非法引用似乎就比較不另人這麼在意,如果常收到大量轉寄文章的人,有空可以注意一下,有多少比例的轉載文章有附上原作者名字或是文章出處。我曾經看到自己的文章被轉寄,雖然對於自己寫出來的東西也有被轉載的價值而開心,但是如果轉載的人,能夠在文章後面附上原文出處的連結,讓我能從Blog的流量裡更直接地感覺到有很多人在看我的文章,那麼我會更開心。
文章的引用限制,在屬於小眾的BBS上,竟然執行地十分嚴格,只要一被發現有人未經同意引用、轉載他人的文章,一定是馬上被刪除並處分,相對地在Web介面的網際網路上,大部分的人對於這樣的行為反而很不在意。
上個月中,有位日本女優來台灣玩,在他的Blog上寫下了簡短的遊記,後來在一個很大的討論區,有個人發了一個主題,說這位女優來台灣玩,並且將Blog上的文章及相片,一字不漏地貼在討論區上,但似乎所有的人都沒發現,都很興奮地討論起這位女優的事,我在討論串下發言,指出這樣的行為是不是不太好,有兩個人回應Blog本來就是寫給別人看的,有一個人同意不該完全複製貼上,然後就再也沒人對這件事表達過意見,又回到這位女優來台的歡樂話題上。
事後我想了很久,為什麼一個平常應該會引起反感的動作,這次竟然完全被忽視,是因為文章被轉載的人是日本人,不會沒事來看這個論壇,或是因為他是公眾人物,被這樣轉載理所當然,或是因為流水帳的文章沒什麼價值,就算四處轉載也無傷大雅呢?他是不是要出面喊個話,說這樣的行為讓他感到很不被尊重,然後網友們的批評聲浪才會出現,逼迫發起主題的人把這段不適合的引用內容刪除?
或許是在大部分的時候,除了權利被侵犯的人,或是感到不被尊重的人,才會在乎自己的權利,而在他沒有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出聲之前,其他人對於任何不適當的行為,都會自動視為理所當然吧。
那麼就更讓我搞不清楚了,一個名為MUST(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)的組織,竟然會為了其他音樂創作人的著作權,而主動對在公開場合播放版權音樂的人(或商店、公司)收取權利金,並對沒有繳交權利金者提出告訴,雖然他們聲稱是為了維護其會員的權利,但似乎也有點熱心過頭了,或是他們根本不在乎誰的權利,關心的只有利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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