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10月19日

車禍後續處理

2/5

跟保險公司詢問後續動作的相關問題,保險公司還是要看最後的責任判定,而他的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跟他談,所以就是辦好出險之後一切交給保險公司。

另外也詢問了我要求償的部分,因為我沒有保車體險,所以比較麻煩,保險公司是說在修車前、中、後都要要求車廠幫我拍照存證,另外車子要送進廠之前要先告知對方,對方要不要到場一起估價勘車那是他的事,我只要有告知就好。

於是昨天中午出發前,我撥電話告訴對方我要去修車了,這是電話錄音:

另外這是我開到半路,他打來要求我幫他付拖吊費的電話錄音:

在車廠查料估價的等待期間,我先填寫出險的資料,在填到人身傷害部分的時候,我撥了通電話給計程車上的乘客,確認她們的傷勢,她們表示她們的傷沒有問題,我不要擔心她們。

我的車損狀況比我想像的嚴重,保桿裡面鋼樑因為對方車的推力而被整個向左推歪,同時造成保險桿破裂、水箱支架斷裂,鋼樑修正以及損壞的東西全部換新加上工錢銬漆,大約要兩萬八。

目前看到小黃還是會下意識閃遠點,尤其是看到該車行的車還會擔心有人會衝下車打人。

2/5

早上詢問了一下在當警察的親戚,因為我想要針對當天整個情況去備案,據他的說法,備案得有因果關係,而且我要負舉證責任,當天的情況我並沒有錄音或錄影的記錄,而他們也沒有明顯的恐嚇行為,所以應該是無法備案;另外還有營業損失的部分,如果判定對方要負比較大的責任,他的營業損失及其他有形無形損失我完全不用負責。

出險資料已經寫好,傳真到保險公司後,保險公司的專員來電,跟他討論了一下,他說對方車行有保全公司,但是該司機不想要找保全公司來處理,我同時也向他詢問了一下昨天他打來要錢的狀況,他的說法也是如果有其他費用支出,在責任判定結果出來之前,請他自行想辦法,並且準備好單據,在事故責任判定出來之後再來談賠償問題;而關於營業損失的部分,如果他以我不幫他付拖吊車費用來做為遲不去修車的藉口,這就是他自己的問題,這段期間的營業損失我不用負責,就算是修車期間,他也可以想其他方法營業,例如租車、借車等,我這才想到,他人跟本一點傷都沒有,跟車行租個車或跟其他人借個車,一樣可以去賺錢呀。

另外也聯絡車廠,請車廠用換料的方式來修車,準備大失血了。

2/8

早上跟一個曾在律師事務所的朋友請教了幾個問題,第一是關於利息損失的部分,因為我修車的錢很可能會先跟銀行借,之後必定得付出一些利息,如果在協調階段對方無法接受我提出的利息損失的金額,那麼走到訴訟階段時,法官通常會用年利率6%來判;第二點是營業損失的部分,我可以主張我應負責的營業損失,應該扣掉對方在修車期間利用租車、借車等各種方式繼續營業可獲得的營業收入,也就是假設該司機原來一天能淨賺2000,而車禍後他以租車方式繼續營業,一天只能淨賺1800,但是租車的費用是每天1000,也就是每天只能淨賺800,我可以只負擔這中間1200的差額,但是實際上對方在這段時間並沒有租車出門營業,這是屬於他個人的行為,這個部分我不用負責,這樣主張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腳的,只是最好先跟對方告知,或請對方用租車方式繼續營業,不過如果有聽上面兩段錄音檔的人,應該能體會我不想打電話給他的心情。

談完的結論是,我最好先針對計程車靠行的會費、租車的價錢、靠行車每天的平均營業額等各方面進行了解,之後要談營業損失的賠償時,我懂得越多就越不容易被對方吃得死死的。

下午跟保險公司聯絡,對方似乎要等到責任確定之後才肯修車,看來就是要等我幫他付拖吊費用吧,不過反正他想要少賺一個月的錢,那是他自己的事,不用我來替他操心。

2/10

下午去車行牽車,修理的明細及價格如下:

水箱大燈架

5,088

前保桿

6,608

內鐵

4,055

大樑鈑金

6,600

保桿銬漆

2,500

水箱架銬漆

1,500

拆裝工資

500

合計

26,851

主要是貴在零件價錢,如果都用補的跟接的可以省下不少,不過既然要修就修好一點。

3/7

上午保險公司來電,告知責任判定結果,對方是支線車未讓幹道車,須負全部的責任。

下午到車廠去拿估價單跟修車相片。

3/10

下午到交警大隊的聯合服務中心申請事故分析表,在對方司機的那一欄寫著「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」,而我自己這一欄沒有任何註記。

3/12

早上打電話給對方,告知判定結果,電話錄音如下,對方不願意賠償,反而還想向我求償,於是我告知我會去申請民事訴訟。

然後打給保險公司,詢問申請訴訟的相關事宜,預計明天會抽空到板橋地方法院詢問。

3/13

中午抽空到板橋地方法院,詢問了一下訴訟的問題,就填了訴訟狀送出去了,求償金額是依估價單的29086元,加上年息5%的利息損失,還有訴訟費1000元。

3/20

收到了法院寄來的通知書,4/19早上要調解,沒意外的話,對方應該也收到了,正在找人陪我一起去。

4/19

早上去了法院,對方沒到,法官叫我先去戶政事務所申請對方的戶藉騰本再回去開庭,我用事故分析表上面寫的姓名地址請戶藉人員幫忙查,結果查不到這個人,結果是打電話去交通大隊,請警察幫忙調資料,再由警察打電話給戶藉人員,告訴戶藉人員對方的身份證字號,才順利拿到戶藉騰本,拿到後才發現,在事故當時他給警察的地址是他舊的戶藉地址,早在去年八月他就遷到現在的新址了,所以我猜調解通知書應該也沒送達。

回到法院去,法官看了戶藉騰本,說我地址寫錯了,還有我是告他財產損害的侵權行為,所以應該是財產所有人,也就是車主來提出告訴,我的車登記在我媽名下,雖然事故當事人是我,但是要用我媽的名字提告,所以法官就退訴訟費給我,要我重新提告,於是我重新寫了訴訟狀,又告了他一次。

5/24

今天又重開了一次調解庭,因為重新提告,所以就換了一個法官。

到了開庭時間,對方沒有來,我想他是想要耍賴了,於是法官就宣佈調解不成立,問我是否要聲請進入訴訟辯論,我說好,於是法官就針對我的求償金額,並且把零件部分依車齡折舊,本來一萬七的零件費剩下七千多,最後求償金額是一萬九千多元加上一個月的利息,以及訴訟費用,下個禮拜同一時間再去聽判決。

這裡有兩個很重要的地方,第一個是折舊的部分,因為車子會折舊,所以在求償時,必需把折舊算進去,保險公司要理賠時,也會考慮折舊,假設今天肇事的責任是我要負的,他的車是大約十五年的SENTRA,折舊後可能只剩下兩三萬,就算他的車子修了十萬,我也只需要賠兩三萬,就算是交給保險公司來賠,或是送進法院讓法官判決,也不會超過這個金額。

第二個是一些關於調解程序的注意事項,以下條文引用自民事訴訟法:

第409條
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,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
千元以下之罰鍰;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
者亦同。
第436-12條
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,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,如當事人一造
於調解期日五日前,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,法
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,命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
409條的意思是,如果通知你要來調解,但是你沒有向法院請假,而且人又沒有出現的話,那法院可以罰三千元。436-12條就很重要了,如果有一方沒請假又沒到場的話,那另一方就可以申請即為訴訟辯論,也就是當場宣佈調解不成立,並且立即開辯論庭,而由於只有一方參與辯論,所以法官可以依照這一方的辯論來做判決,我這次就是採用這樣的方法,因為對方沒有到場,所以就直接進入訴訟辯論,而法官就完全以我寫的起訴書及附件來做為判決的依據,而對方想要用不到庭來逃避責任,反而因此吃了大虧。

6/12

法院的判決書送達了,判定對方需賠償我19804元,以及從5/14開始(應該是4/14才對吧書記官大人)至清償日止,以年息5%計算的利息,訟訴費用1000元也要他負擔。

6/21

把存證信函寄出,跟他求償20969元。

6/25

收到回執聯,信已經於6/23由他們社區的收發室簽收。

6/29

存證信函被退回來了,退回原因是查無此人,找我的法律顧問咨詢了一下,他建議我再寄一次,如果再被退,就可以去申請強制執行了。

7/3

寄了第二次存證信函,決定把訴訟及郵寄等各項成本一併求償,求償金額改為21600元。

7/6

第二封存證信函也被退回了,上次至少還有經過警衛室簽回執聯,這次在警衛室就被退了。

7/23

收到判決確定。

7/26

帶著判決確定又去申請了一次戶藉騰本,而且十分確定我寄存證的地址是正確的。

7/27

一大早跑去國稅局申請計程車司機的財產資料,財產跟收入各花了五百元,但是他沒有什麼收入,只有一點點配股,名下又完全沒財產。

中午去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,雖然他名下沒有財產,但是要怎麼搞還是讓法院去煩惱吧。

10/8

中間過了好幾個月,都在到處申請資料,然後一直跑法院補件,那些細節就不另記了,反正都是在弄強制執行這件事。

這天回家時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,原來是債權憑證寄來了,這個人名下完全沒有任何財產,也沒有收入可以執行,所以就寄這張來給我,用來證明我們兩個人的債務關係,之後只要他有財產或收入,我馬上可以拿這張再去申請執行。

不過講到他的收入,車行其實會發錢給他,這算是他對車行的債權關係,但是他跑去找車行簽文件證明他們之間沒有任何債務,也因此法院沒辦法去執行,但是如果我在明年的收入查到他還是有領車行的錢,那這個算不算偽造文書,我得再去查查。

總之,討債工作到此算是一個段落,之後要多久會再有新進展,我也不知道。

車禍

read more...